(2017)京行申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桂梅信息公开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49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桂梅,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申请再审人黄桂梅因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行终1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案中,黄桂梅申请公开其拨打110报警的案件的出警记录,该案件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已作为刑事案件受理,故其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黄桂梅申请公开该案件的处理依据,系以信息公开之名提出的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被诉答复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亦应依法裁定驳回。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黄桂梅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黄桂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