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远春与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远春,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周远春,女,汉族,1978年1月8日生,住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城关镇中山大道天台山宾馆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9753163-6。法定代表人:沈乾兵,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远春与被执行人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黔0526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远春于2017年02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72元,执行费351元。经查明,被执行人为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在本院属系列案件,故本案与其他案件合并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未出售的四套房产已被本院以另案查封,待评估拍卖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2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