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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刑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军庆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刑终113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军庆,男,1986年7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3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6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军庆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赣100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军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军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军庆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军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军庆撤回上诉。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赣100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小昌审判员  陈凤英审判员  张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乐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