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桂元、吕桂娥等与怀来县狼山乡青山庄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元,吕桂娥,怀来县狼山乡青山庄村民委员会,陈全有,奚得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589号原告:陈桂元,男,192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系张家口市怀来县村民,现住怀来县。。原告:吕桂娥,女,1927年12月29日出生,系怀来县村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二原告之子),1952年6月10日出生,退休干部,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怀来县狼山乡青山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奚占忠,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陈全有,怀来县村民,现住该村。被告:奚得旭,怀来县村民,现住该村。原告吕桂娥,陈桂元与被告怀来县狼山乡青山庄村民委员会、陈全有,奚得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怀来县狼山乡青山庄村民委员会对怀来县人民法院申请回避,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指定万全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吕桂娥,陈桂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村民委员会归还占用原告承包的东沙河果树地4亩(该地块的东边建了移动信号铁塔,西边分给奚存巨建了住宅)及鸭沟沿2亩口粮地(不知村委会让谁耕种)合计6亩;2.判令被告陈全有返还耕种原告的自留地6分(东地疙瘩);3.判令被告奚德旭返还耕种原告的自留地9分(岗子地)、口粮地2亩(四十亩地坟滩东)、果树地2.5亩(东沙河路西),合计5.4亩。4.判令被告村委会对被告陈全有和被告奚德旭耕种原告的6亩承包地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原告承包的12亩地予以确权。5.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1981年底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与村委会签订了包干合同,分配到自留地、口粮地及果树地共计12亩。其中:果树地位于该村东沙河路西上、下共2块共6.5亩(上沿建了移动信号铁塔,西边分给奚存巨建了房屋;下沿2.5亩由奚德旭耕种);自留地位于东地疙瘩6分(现由陈全有耕种),岗子地9分(现由奚德旭耕种);口粮地位于四十亩地坟滩东2亩(现由奚德旭耕种),鸭沿沟2亩(不知现由谁耕种了)。由于年迈身边无子女照顾,原告与1997年投靠到沙城镇与子女共同生活,不知村委会何时何原因单方将原告的口粮地、果树地以及自留地收回,另行交由给他人耕种。2000年1月1日签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村委会也无人告知原告继续签订承包合同,致使原告未能及时与村委会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后得知村委会已将原告的上列土地交由他人耕种至今,有的至今也不知道村委会交给谁耕种。期间,原告曾多次托人打听并寻求解决的方法,但得到村委会的答复却是第二轮你们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地早已给别人了,没法弄了。原告才知道自己承包的果树地、口粮地甚至就连永久不变的自留地,都由被告村委会都一并交给他人耕种。为此,原告曾找到被告村委会要求返还自留地、承包的果树地及口粮地,但协商未果。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两原告无论第一轮土地承包或第二轮土地承包前至今一直属被告的村民,至今户口仍在本村,依法享有被告方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是法律赋予两原告的一项权利。被告在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在分配给其他村民土地承包时,却将两原告排斥在外,显然与法相悖,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当时国家“大稳定,小调整”的实施办法下,被告村委会执行、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的内容与做法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但也不能成为阻止原告权益实现的理由。原告祖祖辈辈在本农村集体组织生活、耕种了进100年,现原告年岁已高,既未有承包的土地维持基本生活,亦无其他生活来源,只能靠儿女养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至于数额,可根据村里情况酌情而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分置办法的意见”也再次体现了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强调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不得强迫或限制流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上列三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自留地1.5亩、承包的果树地6.5亩、口粮地4亩,共计12亩;并予以确权。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的其与被告的纠纷属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是否应与被告怀来县狼山乡青山庄村民委员会续签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问题,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吉万太审 判 员 孙明亮代理审判员 张学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