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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7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向海云、周华平与任露倩、任兴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平,向海云,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722号之二申请人:周华平,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向海云,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任某甲,女,2000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任某乙(系被申请人任某甲之父),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被申请人任某甲之母),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任某乙(系被申请人任某甲之父),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周华平、向海云与任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渝0243执保12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冻结任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622845047001883****的银行存款2.8万元。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立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