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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326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林,男,1999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住西充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抓获,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翠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6日下午4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林在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英伦城邦小区2栋1单元102室外,发现窗户未关,遂产生盗窃财物的想法,就翻窗进入该房间里,在卧室内翻找,没有找到值钱的财物,欲到其他房间继续盗取财物时,被房间主人杨某发现并呼救,犯罪嫌疑人张林翻出窗外逃离现场时被该小区保安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对被告人张林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林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林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林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张林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