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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化建设局申请执行杨建伟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化建设局,杨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化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被执行人杨建伟,男,1973年5月24日生。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化建设局申请执行杨建伟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4行审51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6)豫1224行审5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