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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胡国才与卢昆山、杨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才,卢昆山,杨培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089号原告:胡国才,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诉理人:杜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诉理人:向兰宝,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昆山,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培兰,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胡国才诉被告卢昆山、被告杨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胡国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国才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其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8元(原告胡国才已预交),由原告胡国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