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史本梅与刘相生、刘相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本梅,刘相生,刘相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6民初1354号原告史本梅,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告刘相生,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告刘相彦,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原告史本梅与被告刘相生、刘相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基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本梅,被告刘相生、刘相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本梅诉称,二被告系姐弟关系,于2015年购买原告铁筐至今尚欠94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两被告无故推诿,于2015年11月1日出具欠条一张,此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付清原告欠款945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相生、刘相彦辩称,欠款是事实,但是我们没有钱给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刘相生、刘相彦系姐弟关系,2015年被告刘相生、刘相彦购买原告史本梅铁筐尚欠94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刘相生、刘相彦于2015年11月1日给原告史本梅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史本梅筐款9450.00元¥玖仟肆佰伍拾元正。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付至今,致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欠条一张;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史本梅与被告刘相生、刘相彦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相生、刘相彦于2015年被告刘相生、刘相彦购买原告史本梅铁筐尚欠945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予以付还,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对其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相生、刘相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欠原告史本梅人民币9450元。如果被告刘相生、刘相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相生、刘相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基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