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保才与蔡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才,蔡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民初554号原告:张保才,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锋,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保才与被告蔡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保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刚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保才未到庭,被告蔡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保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蔡锋支付其钢材款238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蔡锋承担。事实与理由:��保才从事钢材销售,2012年12月13日,经双方结算蔡锋欠张保才钢材款45746元,2014年1月13日蔡锋又欠张保才钢材款8076元,两次欠款合计53822元。后蔡锋先后两次偿还张保才钢材款30000元,尚欠23822元至今未还。蔡锋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蔡锋从张保才处购买钢材,2012年12月13日,经双方结算蔡锋欠张保才钢材款45746元,2014年1月13日蔡锋又欠张保才钢材款8076元,两次欠款合计53822元。后蔡锋先后两次偿还张保才钢材款30000元,尚欠23822元至今未还。另查明:欠条上张宝才与张保才系同一人。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蔡锋欠张保才钢材款23822元,有蔡锋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保才要求蔡锋偿还钢材款23822元的主张,本院���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锋偿还原告张保才钢材款238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由被告蔡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殿波审 判 员 刘喜乐人民陪审员 朱咸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姬福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