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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4民初1224号原告:田某,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张某,住甘肃省华亭县。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9776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7日,被告以投资需要周转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息6.9%,并出具一份借条。2016年1月1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24776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年息6.9%,被告出具一份借条。2016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4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59776元,利息11363元,被告拒不偿还。被告张某未到庭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出具一份借条。2016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4776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出具一份借条。2016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4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59776元,被告拒不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且被告已偿还原告145000元,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当事人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的证据及事实对本案做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9776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田某借款本金59776元。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789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郑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