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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终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崔箫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终353号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箫,男,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箫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豫05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崔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崔箫在其位于安阳市北关区永安街四巷的家中,与前来找其父亲要账的被害人杨某发生纠纷,在让杨某离开的过程中,崔箫将杨某推倒在地,致使杨某胳膊表皮擦伤、皮下出血、胸椎体压缩骨折等。杨某胸11椎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1月18日,崔箫被抓获归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崔箫供述,其父与被害人杨某之间有经济往来,后杨某就一直找其父亲要钱。2016年8月10日20时许,其回家时,杨某跟着其到家里,直接朝其父居住的卧室走去,嘴里喊着让其父亲出来。杨某拧门锁发现是锁着的就用脚跺门,并打电话叫人。两人就争吵起来,其抓住杨某的胳膊往外拖。其把杨某拖到门口后往外推,杨某在门口坐了一个屁股蹲,就坐到地上喊着说其打他了。后其把杨某扶到屋里。2、被害人杨某陈述,2012年崔某1借其十九万元,一直未还。2016年8月10日17时许,其到崔某1家要账,崔某1儿子崔箫回来,其就跟着进了房间。崔箫说他父亲没在家,两人发生争吵,崔箫拽住其左胳膊,另一个手搂住其脖子把其摔倒在客厅地上,其起来骂他,他过来用双手推其胸部将其推倒。后其到人民医院做检查,第二天上午崔箫姑姑和其一起到第六人民医院拍的CT片子。3、证人崔某1证言证明,其是崔箫父亲,与杨某经济上有纠纷。2016年8月10日其在北京,傍晚邻居给其打电话说其儿子被公安带走了,其就给妹妹崔某2打电话,让她了解情况。4、证人崔某2证言证明,2016年8月10日晚,崔某1给其打电话后,其到市人民医院急诊见到杨某,杨某说他去找崔某1,但崔箫不让他进,并把他推倒。杨某说腰疼,在医院拍了一个片子。第二天早上其和丈夫开车接杨某到六院,交了六百元给杨某拍了个核磁。5、证人姚某证言证明,其和杨某是朋友关系。杨某给其说过崔某1欠他十九万元钱。2016年8月10日傍晚,杨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去崔某1家要钱,在崔某1家里挨打了,让其赶紧过去。其到后看见110的警车已经到了。6、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杨某辨认出被告人崔箫。7、(安)公(物)鉴(法活)字[2016]157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杨某胸11椎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8、接处警登记表证明,案发当日19时40分,杨某报警称其到崔某1家要账,与崔某1儿子崔箫发生冲突,其胳膊、腰部受伤。9、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崔箫犯罪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10、抓获经过证明,侦查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于2017年1月18日在家中将崔箫抓获。11、光盘及制作说明证明,巡警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杨某的通话录音,视频内容真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崔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崔箫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崔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上诉人崔箫上诉辩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崔箫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原判量刑重。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崔箫上诉辩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杨某到崔箫家找其父崔某1要帐,崔箫强行让被害人离开,二人发生冲突,崔箫将被害人推倒在地摔成轻伤,其伤害故意明显。原判根据崔箫将被害人摔成轻伤的犯罪事实,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崔箫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崔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崔箫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奇志审判员  杨如意审判员  吴合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