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执1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宝德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宝德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执1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6号楼五层,组织机构代码15622007-7。法定代表人:张国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锦木,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宝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组织机构代码57706884-3。法定代表人:林向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宝德服饰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闽05民特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2372号、[2016]泉仲字886号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仲裁委员会[2015]泉仲字2372号、[2016]泉仲字88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荣生审判员 孙中东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宁昌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