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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5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杜国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杜国雄,徐艳华,林青,黄政春,林艳,梅州市至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210号申请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杜国雄,男,汉族,1980年3月29日生,住广东省蕉岭县。被申请人:徐艳华,女,汉族,1988年2月15日生,住广东省蕉岭县。被申请人:林青,男,汉族,1984年5月25日生,住广东省蕉岭县。被申请人:黄政春,男,汉族,1978年3月9日生,住广东省蕉岭县。被申请人:林艳,女,汉族,1982年10月16日生,住广东省蕉岭县。被申请人:梅州市至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蕉华管理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国雄、徐艳华、林青、黄政春、林艳、梅州市至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17785.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17785.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