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锦屏县人民法院与张美泉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66号移送执行人锦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定代表人龙世德,男,院长。被执行人张美泉,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按本院(2016)锦刑初字10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美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2016年8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作案工具男士125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张美泉现在监狱服刑,对没收的男士125摩托车一辆及罚金4000元,本院刑庭于2017年2月13日移送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缴纳罚金40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该案在执行中,对没收被执行人张美泉的男士125摩托车一辆,本院通过司法网络予以拍卖,共计得款740.00元,该项内容已执行完毕。对于被执行人张美泉应缴纳的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张美泉现仍在监狱服刑,经本院与其母亲作思想工作,由于家庭困难,不愿代为缴纳,经四查无财产执行,对该罚金4000元,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仍在监狱服刑,家庭困难,经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欠的罚金4000.00元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美泉刑满后有财产可供执行,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光 全审判员 黄 光 屏审判员 欧 昌 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书燕(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