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晏飞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飞,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199号申请执行人:晏飞,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新野县。被执行人:王强,男,1972年03月14日出生。晏飞申请执行王强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东方事证字第00014号执行证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晏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强给付本金5420000元与利息、违约金。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王强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拍卖,等待进一步参与分配。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晏飞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晏飞申请执行的本金5420000元与利息、违约金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晏飞确认,被执行人王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晏飞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王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王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晏飞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晏飞发现被执行人王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戚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