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与张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张楠,李利,李晓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1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负责人杨振平被执行人张楠被执行人李利被执行人李晓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楠、李利、李晓毓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9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95157.87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张楠、李利、李晓毓负担案件受理费281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31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林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