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慧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58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先进,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申请人:陈慧平,女,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原告张先进与被告陈旭金、陈慧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粤0403财保17号民事裁定,查封张先进、姜继凤位于珠海市斗门区XXX号XXX号房屋和扣押陈慧平所有的粤S×××××号小型轿车。原告张先进于2017年7月26日与陈旭金、陈慧平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先进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慧平所有的粤S×××××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二、解除对原告张先进和案外人姜继某某位于珠海市斗门区XXX号房屋(权属人为张先进、姜某某,权证号码为XX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红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仰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