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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东日运输有限公司、王涛申请执行刘将、阜阳市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东日运输有限公司,王涛,刘将,阜阳市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746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东日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海。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85年4月4日,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将,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阜阳市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新玲。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驻马店市东日运输有限公司、王涛申请执行刘将、阜阳市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74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东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