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7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蔡红斌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39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红斌,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汝南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04月2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07月0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红斌犯受贿罪,于2017年07月0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红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红斌2013年至今在担任汝南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商张爱军所送6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为张爱军在医疗产品销售和回收货款过程中提供帮助。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红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认为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全额退赃,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蔡红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6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中1万元已于案发前上缴廉政账户,另1万元系药商张爱军在其父住院期间看望其父的礼金,涉案赃款已全部上缴,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蔡红斌在担任汝南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在逢年过节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商张爱军现金累计6万元,为张爱军在医疗产品销售和回收货款过程中提供帮助。另查明,在2015年驻马店卫生系统开展“涉医贪腐”整治活动期间,被告人蔡红斌于2015年11月02日主动退出赃款1万元上缴汝南县纪委廉自办专用账户;案发后,被告人蔡红斌将涉案赃款全额上缴;被告人蔡红斌无违法犯罪前科。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红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爱军的证言、查某及帐页复印件、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农商银行现金缴款单、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条、汝政任[2013]5号文件、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被告人身份证明、归案证明、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红斌利用职务之便,在逢年过节之时非法收受他人现金累计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红斌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红斌在检察机关对其传唤询问时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红斌在案发前后积极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及被告人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红斌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已追缴赃款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清华人民陪审员  魏喜云人民陪审员  司明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