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辛凤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凤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凤启(曾用名辛风起),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曾因抢劫罪,于2001年8月17日被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600元。现因涉嫌抢劫罪,经前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凤启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凤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6月6日晚11时许,被告人辛凤启伙同王法才、朱昌伟、辛瑞宝(以上三人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木棒来到前郭县王府站镇崔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由被告人辛凤启、朱昌伟负责堵大门,王法才、辛瑞宝翻墙进入院内,将崔某家窗户玻璃砸碎,站在屋外以点着房子相威胁,要求崔某拿钱,后因发现屋内崔某报警,被告人辛凤启与王法才、朱昌伟、辛瑞宝逃跑。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辛凤启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王法才、朱昌伟、辛瑞宝证言;被害人崔某、苑某陈述;被告人辛凤启供述和辩解及其他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辛凤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凤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辛凤启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辛凤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02年6月6日晚,被告人辛凤启伙同王法才、朱昌伟、辛瑞宝(以上三人已判刑)在前郭县王府站镇站前小吃部吃饭,期间王法才提出去本镇崔井和的废品收购站抢劫,被告人辛凤启及朱昌伟、辛瑞宝同意后,当晚11时许,四人均持木棒来到崔家,按照王法才的分工,被告人辛凤启及朱昌伟堵住崔家的前门,王法才与辛瑞宝翻墙入院,王法才用木棒边砸崔家窗户玻璃边喊:“抢劫的,拿钱,把钱扔出来,不然就用汽油把你家房子点着。”崔井和妻子苑某在屋内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辛凤启与王法才、朱昌伟、辛瑞宝逃跑。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辛凤启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辛凤启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辛凤启供述,证人王法才、朱昌伟、辛瑞宝证言,被害人崔某、苑某陈述,现场照片,办案说明,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凤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公民私有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辛凤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辛凤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辛凤启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辛凤启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犯罪时未成年,以及认罪、从犯、未遂、前科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凤启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初洪伟审判员 赵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