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2731号原告:陈某,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被告:王某,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佟某,女,3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简易程序立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佟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于2015年1月1日向我借款10,000元,并给我出具借据一枚,口头约定一个月后偿还。后我多次索要,二被告支拖不还。被告王某、佟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日,被告王某在原处借款1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未约定借款利率与还款期限。此款现未偿还。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及被告佟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此款的事实存在。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能够证明其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未偿还的事实存在,其应对此借款履行偿还义务。原告确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佟某、王某系夫妻关系,且该借贷关系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存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二被告非因法定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佟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陈某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利军人民陪审员 吴秀华人民陪审员 杨墨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