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文志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1民特4号申请人:张文志,男,194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张文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文志诉称:张昌明于199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昌明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昌明,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长官镇单庄行政村秦营166号,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张文志系父子关系。1999年,张昌明外出未回,经多方联系,没有音讯,至今下落不明。2016年6月6日申请人张文志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昌明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昌明的公告。法定公告的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昌明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昌明自1999年外出未回,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张文志关于宣告张昌明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昌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