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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6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吴某与被告王某、第三人童某、李某执行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吴某,王某,童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6002号原告冯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原告吴某,女,汉族,住靖边县。被告王某,男,汉族,住靖边县。第三人童某,男,汉族,住靖边县。第三人李某,女,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吴某与被告王某、第三人童某、李某执行异议一案中,原告冯某、吴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 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