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欧阳文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欧阳文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140号原告: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31楼08单元。法定代表人:洪进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文咸,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文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文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欧阳文咸向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欧阳文咸向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9601644元(其中100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另100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8月5日起,均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3.欧阳文咸向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4日,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欧阳文咸签订《协议》,确认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月出借给欧阳文咸10000000元,同时约定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再次出借给欧阳文咸10000000元,两项借款合计20000000元,还款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月利率为1.5%。《协议》签订后,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依约将借款汇入欧阳文咸指定账户。《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多次催款,欧阳文咸至今仍未偿还本息,已构成违约。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欧阳文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厦门华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登记变更名称为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7月22日由柯贤伟登记变更为张晋卿。2014年1月28日,案外人伍长凤通过其银行账户代厦门华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欧阳文咸银行账户转款10000000元。2014年8月4日,厦门华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出借人)与欧阳文咸(乙方、借款人)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10000000元出借给乙方;本次借款后,甲方有权购买或增资乙方独资所有的海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30%的股权;乙方保证乙方、目标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无条件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个人对目标公司进行的尽职调查,并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对目标公司收购全部工作并办理完毕相关工商登记;甲方于2014年1月通过指定方出借给乙方10000000元,连同本协议项下借款合计20000000元,上述款项还款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利息计算方式为月息1.5%(自甲方付出款项之日起计算);乙方同意以目标公司20%股权或龙岩长汀天守文兴纺织发展公司40%股权提供质押作为担保;如乙方或目标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刻归还款项,并支付借款总金额50%的违约金。时任厦门华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柯贤伟和欧阳文咸并在该《协议》落款处签名。次日,厦门华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前述《协议》中欧阳文咸指定收款账号转款10000000元。后欧阳文咸未按期偿还借款,亦未和目标公司履行前述《协议》中的相关义务。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遂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起诉状。本案审理过程中,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欧阳文咸名下价值29601644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因此支出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事实,有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协议》、支付业务回单、代付款说明、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本案法庭笔录为证。欧阳文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质证的权利。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前述证据由于形式及内容并未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对该证据及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欧阳文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案涉《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此及支付业务回单、代付款说明、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主张其与欧阳文咸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欧阳文咸未按期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欧阳文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欧阳文咸按月利率1.5%支付自出借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借款100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计算,借款100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8月5日起计算),未超过双方约定及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欧阳文咸支付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在依法主张权利过程中产生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综上所述,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欧阳文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00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计算,借款100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8月5日起计算,均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欧阳文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华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33元,由被告欧阳文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吟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林瑞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钟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