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福林、孙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孙福林,孙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74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法定代表人:孟庆通,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晨光,嫩江县农村××股份有限公司××北农场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孙福林,嫩××农场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孙秀华,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福林、孙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以与被执行人孙福林、孙秀华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8104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全景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重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