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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饶义均与被执行人胡兵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义均,胡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饶义均,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胡兵,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义均与被执行人胡兵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暂无存款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工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胡兵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饶义均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