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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91执恢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21姚在元与汤恒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在元,汤恒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恢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在元,男,194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启华,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恒平,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本院在执行姚在元与汤恒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汤恒平名下位于扬州市玫瑰香榭108幢301室、扬子江中路599号4幢504室的房地产。但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且被多个法院查封,现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汤恒平名下有车牌号分别为苏K×××××、苏K×××××、KG7502的三辆车,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现无法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汤恒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姚在元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汤恒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石 立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吴源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