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51���申请人孟某某,男,1959年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3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王某某银行存款账户:19×××**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