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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林廷、马要雨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林廷,马要雨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29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林廷,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要雨,男,1993年5月8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上诉人陈林廷因与上诉人马要雨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5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林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鸽,上诉人马要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林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增加支持上诉人的误工费19831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东莞市企石镇长途汽车客运站上班,原审判决不支持误工费不正确。马要雨答辩称:陈林廷的误工费不应支持,陈林廷没有提供其与东莞市企石镇长途汽车客运站签订的劳务合同,且提供的证明及工资表不能证明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务关系。马要雨上诉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陈林廷受伤与马要雨无关,原审判决其承担50%的责任证据不足。陈林廷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受伤与马要雨的侵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让其承担50%的责任适当。陈林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4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红雨与马要雨是邻居,两家门前有一条东西走向的水泥路。2016年9月16日,马要雨的母亲鲁连在其门前的路上堆放花生秧,影响到马红雨家出行,当日下午,马红雨和其朋友陈林廷等人开车从广东回家,由于马要雨家把花生秧堆放在路上影响道路通行,马红雨驾驶的车辆无法开到家中,导致双方发生争吵,之后找村干部解决,村干部古国鹤看过现场后让马要雨家挪花生秧,由于当天时间已较晚,古国鹤让马要雨家第二天再把花生秧全部挪完,第二天马要雨家就把花生秧挪了挪。2016年9月17日下午,马红雨开车欲从家中去广东,倒车的时候车碰到马要雨的花生秧,又引起两家人相互争吵,陈林廷也参与了争吵,继而,陈林廷与马要雨厮打,陈林廷在厮打中受伤,2016年9月19日原告陈林廷在确山县人民医院作CT检查,诊断为右侧尺骨鹰嘴及桡骨小头骨折,2016年9月21日,原告到东莞市企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诊断为1、右胳膊肘内骨折;2、右胳膊肘表面软组织受损红肿。住院10天,共花医疗费15349.83元,出院医嘱:1、门诊复查,不适随诊;2、全休两月,右上肢两月内尽量少活动以利恢复;3、3个月内避免右上肢提重物。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母亲鲁连在其门前的路上堆放花生秧影响到马红雨家出行,被告家处理邻里关系存在不当,对引发纠纷存在过错,被告与原告厮打中致原告受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因受伤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林廷处事不冷静,对自己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本案的案情,酌定原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确定如下:医疗费15349.83元、误工费2243.26元(2016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97元,11697元÷365×70天(全休2个月加上住院10天)=2243.26元)、护理费927.58元(2016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3857元,33857元÷365×10天=927.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10天×80元)、营养费100元(10天×10元),交通费酌情赔偿300元。以上共计19720.67元,被告赔偿9860.33元,余款原告自负。判决:一、被告马要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林廷损失9860.33元;二、驳回原告陈林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庭审中,陈林廷提交东莞市企石镇长途汽车客运站其他员工的工资表证明该公司员工工资表模式。对双方二审争议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林廷提交的东莞市企石镇长途客运站工作证明以及工资表,不足以证明其与该长途客运站存在劳务关系,陈林廷所提交的工资表中月工资已经超过我国法定的纳税基数,且又未提供相应个税纳税凭证,故原审法院按照2016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正确。陈林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马要雨与上诉人陈林廷因邻里纠纷发生厮打,造成陈林廷受伤,陈林廷的损害结果与马要雨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马要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马要雨承担50%的民事责任,适当。马要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6元,陈林廷负担296元,马要雨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强审判员 吴宏宇审判员 杜欣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亚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