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赵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赵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19-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汉族,住旬邑县职田镇。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某小区。被执行人:秦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公司家属院。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某、秦某未履行义务,依法执行赵磊工资5000元并对秦某银行存款10050元(含执行费50元)扣划,案件标的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人马某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师爱民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