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某1与向万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向万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1248号原告陈某1,男,2006年7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学生,住贵州省普定县。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陈某1之父。被告向万国,男,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都匀市斗篷山路78号二层。负责人:罗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向万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1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1承担。审 判 员 梁 大 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冯 建 立书 记 员 周超智(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