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董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5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户籍地山东省定陶县,住济南市,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魏辰浩,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魏辰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在某农贸市场经营董家调料店。2016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将其购进的每袋50kg,外包装印有工业盐、化工厂字样或无任何标示的工业盐,以每袋50元到7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加工食品的杜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周某乙、安某某各1袋,销售给付某某2袋,其中大部分已被购买者用于加工食品后对外销售,剩余工业盐被办案单位查扣。2016年8月4日,民警将董某某抓获,并从其现住小区院内查扣待售的工业盐14袋。综上,被告人董某某已销售和待售的工业盐共计1050kg。经检验,上述被查扣的工业盐理化指标均不符合加碘食用盐的标准规定,均不含碘。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以上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某某没有提出辩解和异议,未提供新的证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某某没有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涉案无碘盐已被扣押。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在济南市某农贸市场经营董家调料店期间,在未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6年1月至同年8月自他人处购进每袋重50kg的散装盐。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所购进的散装盐外包装或无任何标识或印有工业盐、化工厂等字样,仍以每袋50元、70元等价格销售给食品加工人员杜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周某乙、安某某各1袋,付某某2袋,共计350kg。2016年8月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并在董某某住处扣押待售散装盐14袋,共计700kg。案发后,杜某某等人在被告人董某某处所购买的散装盐已被公安机关、盐务部门查扣。查扣的涉案散装盐经送检,按照工业盐标准检验为工业盐,按照食用盐标准检验碘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等。另查明: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等为碘缺乏(县)区,应采取长期供应合格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和丈夫董某某在济南市某农贸市场经营董家调料店,董某某负责进货。他们经销过散装盐,董某某说这种盐利润高。散装盐分大粒、小粒,大粒的散装盐用黄色编织袋包装,小粒散装盐用白色编织袋包装。客户都是通过打电话或发微信联系购买散装盐,有时董某某给送,有时客户自己来店里拿。她知道有个鸭脖姐买这种盐煮鸭脖。2、证人付某某、万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书证短信照片证明:他们夫妇加工鸭脖所用的盐都是从董某某处购买的,他们知道这种盐不加碘。他们每次买盐都提前给董某某打电话或发微信。公安机关在他们处所查扣的两个半袋的盐都是在董某某处购买的,这些盐都是用白色编织袋装的,袋子上写着高级精制盐,执行标准GB/T5462,是肥城一个化工厂生产的。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们夫妇加工猪下货所用的大盐是在某农贸市场董某某处购买的。这种盐是用土黄色编织袋装着的,袋子外面没有任何外观标识,盐是白色颗粒,比平时吃的食用盐颗粒大,每袋售价50元。董某某不敢把大盐放在店里,都知道大盐不让用,他每次买盐都提前电话联系董某某。公安机关在他处所查扣的半袋盐就是在董某某处购买的。去年,盐务局检查时曾给他讲过大盐不能用。4、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们夫妇加工销售熟食鸭脖。2016年1月7日,盐务部门在他们处所查扣的盐呈白色颗粒状,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的,包装袋上写有肥城什么厂,每袋重50kg,是在董某某处购买的,每袋售价70元,是周某乙联系购买的。周某乙证实他们知道这是不加碘的工业盐,人不能吃,且董某某不将这种盐摆在店里出售。5、证人聂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8月3日,李某某让他帮忙购买一袋散装盐,他遂找到董某某称购买煮肉的盐。董某某讲店里没有,明天捎来。董某某出售的盐有问题,只能偷着卖。次日上午,他将从董某某处赊购的散装盐给李某某送去,盐是用黄色袋子装着的,每袋重100斤。当日中午,李某某电话联系他称被盐务部门查住了,让他过去说明问题。他离开盐务部门后给董某某打电话说“你卖的盐被查住了”,董某某说“千万别说在小董那里购买的,盐务部门就是罚款,没什么大事”。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加工猪下货所用的大盐是聂某某帮他购买的,是用黄色编织袋包装的,每袋重50kg,每袋售价50元。盐是白色颗粒比平时吃的食用盐要粗。他听聂某某讲是在绿地农贸市场上买的。盐务部门所查扣的盐是聂某某刚送来的。7、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做米线所用的盐都是在董某某处购买的,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的,每袋重100斤,每袋售价60元。董某某不将这种盐摆在店里出售。2016年7月24日,他电话联系董某某购买盐后,董某某于次日将盐送来。盐务部门所查扣的半袋盐就是董某某送来的盐。8、证人安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加工销售猪下货所用的盐都是在董某某处购买的,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的,每袋重50kg,每袋售价90元。盐务部门在他处所查扣的盐就是在董某某处购买的。9、证人吉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证明:2016年8月的一天,他根据董某某的安排,在匡山市场附近的一辆面包车上接了15包散盐后,将盐运到董某某住处,并把盐搬到董某某家门口的墙边处。10、证人马某某(某检测中心主任)的证言证明: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定点生产许可制度,只有具备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制盐企业,才能生产食盐产品,其他制盐企业只能生产工业盐。食用盐的原料必须选用食品级原料,生产过程着重对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消除,质检着重检测污染物。工业盐对原料没有要求,主要强调氯化钠的含量,氯化钠含量越高越好,检测也只检测氯化钠的含量,对重金属没有任何要求。食用盐的包装要符合食品包装的规定,工业盐的包装正面要表明禁止食用。食用不含碘的工业盐可能会导致人体缺碘,长期食用有引发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儿童智力发育迟滞等。11、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照片等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盐务部门在被告人董某某及付某某、韩某某、周某甲、李某某、杜某某、安某某处查扣盐的数量及包装特征等。12、检验报告证明:盐务部门将提取自董某某处扣押的细盐经送检,按照GB/T5462-2015《工业盐》中精制工业盐工业干盐优级品标准检验,该样品合格;按照GB5461-2000《食用盐》中加碘精制盐二级品标准检验,碘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其它项目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提取自董某某处扣押的粗盐经送检,按照GB/T5462-2015《工业盐》中日晒工业盐二级品标准检验,氯化钠、水分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其它项目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GB5461-2000《食用盐》中加碘日晒盐二级品标准检验,粒度、氯化钠、水分、碘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其它项目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提取自付某某处扣押的盐经送检,按照GB/T5462-2015《工业盐》中精制工业盐工业干盐优级品标准检验,该样品合格;按照GB5461-2000《食用盐》中加碘精制盐二级品标准检验,其中碘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其它项目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提取自韩某某处扣押的盐经送检,按照GB/T5462-2015《工业盐》中日晒工业盐二级品标准检验,感官要求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其它项目符合标准规定,该样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GB5461-2000《食用盐》中加碘日晒盐二级品标准检验,感官指标、粒度、碘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其它项目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提取自周某甲处扣押的盐经送检,按照GB/T5462-2003《工业盐》工业盐标准检验,该样品符合精制工业盐优级技术指标要求;按照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检验,碘不符合加碘精制盐二级技术指标要求,该样品不合格。提取自李某某处扣押的盐经送检,按照GB/T5462-2015《工业盐》中日晒工业盐二级品标准检验,该样品合格;按照GB5461-2000《食用盐》中加碘日晒盐二级品标准检验,其中粒度、碘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其它项目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提取自杜某某处扣押的盐经送检,按照GB/T5462-2015《工业盐》中精制工业盐二级品标准检验,该样品合格;按照GB5461-2000《食用盐》中加碘精制盐二级品标准检验,其中碘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其它项目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提取自安某某处扣押的盐经送检,按照GB/T5462-2015《工业盐》中精制工业盐工业干盐优级品标准检验,该样品合格;按照GB5461-2000《食用盐》中加碘精制盐二级品标准检验,其中碘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其它项目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13、书证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14、书证山东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证明证实: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等为碘缺乏(县)区,应采取长期供应合格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15、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工作记录证明: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董某某的经过。16、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17、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明:2012年9月19日,因董某某违规购销盐产品,盐务部门对其给予没收盐产品10kg、责令改正、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董某某未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18、被告人董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董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查扣的涉案工业盐,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人民陪审员 张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培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第八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