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06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某、宋某等4人与陈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6执2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72年出生,住黑龙江汤原县;宋某,男,1998年出生,住鹤岗市新华镇;宋某,男,1943年出生,住鹤岗市新华镇;石某,女,1944年出生,住鹤岗市新华镇。被执行人陈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兴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6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的周某、宋某等4人申请执行陈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6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天麒审判员 :鲁晓涛审判员 :楚利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张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