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十堰市金凤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卢金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金凤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卢金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金凤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凤凰沟村。法定代表人:杨敦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朋,湖北诚智成(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调解、和解,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签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卢金豹,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金凤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金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鄂03民终6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金凤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卢金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卢金豹价值人民币2985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扣留、提取其银行存款以及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