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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薛宝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宝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6刑初96号公诉机关东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宝军,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暂住东山县。2015年8月17日,因犯妨碍公务罪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山县看守所。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宝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徐华松、检察员陈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薛宝军醉酒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途经东山县南市移动营业厅路段,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部分护栏损毁。经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薛宝军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鉴定结论、相关书证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宝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薛宝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薛宝军醉酒(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8.4mg/100ml)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沿541县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途经东山县南市移动营业厅路段,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部分护栏损毁(维修费用人民币2800元已由薛宝军支付)。经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薛宝军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薛宝军于案发当日归案,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薛宝军积极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薛宝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情况说明、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刑初字第825号刑事判决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设施维护计量表及发票、预缴罚金票据,证人方某、林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相片,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宝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已支付损毁护栏的全部维修费用、积极预缴全部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宝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涂秀珠代理审判员  杨喜云人民陪审员  林雄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超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