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再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道县银湖水电站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建行、湖南潇湘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道县永和水电站等16家小水电站及李宜源等53个小水电站投资人或合伙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道县银湖水电站,胡玉莲,唐益芝,赖嘉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建行,湖南潇湘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道县永和水电站,李宜源,李红英,冯顺祥,道县小边河水电站,陈海,何妍慧,罗哲华,唐玲,韩小花,刘丽辉,周赟,杨秋爱,蒋淑娥,道县同禾田水电站,蒋吉权,肖光荣,胡纯首,杨锋,陈琼,银志宏,陈华义,道县小甲冲水电站,道县插花冲水电站,秦佰化,李德兰,道县三亩田水电站,邓光军,黄忠,李宁波,郑秀英,道县棉竹江水电站,李四清,道县河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聂桂姣,何清文,聂四姣,朱玉良,道县水牛塘水电站,舒金奇,道县豪光水电站,杨俊,朱维芳,道县大冲源水电站,孙洪雪,道县宏源水电站,唐宏,道县何家乡水电站,吴桂兰,何林庆,熊习桂,白玉萍,道县深海水电站,柯建辉,蒋燕飞,林志刚,杨玉姣,道县花香冲水电站,道县大棚江水电站,韩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