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2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蜀北办事处滋滋烤鱼店与被告南部县圣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蜀北办事处滋滋烤鱼店,南部县圣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2738号之一原告:南部县蜀北办事处滋滋烤鱼店,营业场所:南部县。经营者:怡斌,男,1975年1月9日出生,住南部县。被告:南部县圣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严明。南部县蜀北办事处滋滋烤鱼店与南部县圣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南部县蜀北办事处滋滋烤鱼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已做出先予执行裁定,责令被告恢复对原告承租商铺的水、电、气供应,本不应准许原告撤诉,但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原告继续租赁被告商铺,双方的纠纷已处理完毕,故本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原告南部县蜀北办事处滋滋烤鱼店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部县蜀北办事处滋滋烤鱼店撤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申请费500元。合计705元,由原告南部县蜀北办事处滋滋烤鱼店负担。审判员 许筱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鲜永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