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唐罕民、蒋洁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罕民,蒋洁飞,唐亚萍,单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唐罕民,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申请执行人:蒋洁飞,女,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唐亚萍,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单振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罕民、蒋洁飞与被执行人唐亚萍、单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亚萍、单振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7月27日,被执行人唐亚萍尚欠申请执行人唐罕民、蒋洁飞借款7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单振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