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855号原告:王某,男。被告:张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计29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爱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发全附:(2017)皖1204民初185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