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洪水镇店子村民委员会与乐都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水镇店子村民委员会,乐都区国土资源局,李守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0222行初44号原告洪水镇店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店子村。负责人韩玉恩,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延辉,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富学,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都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西关街。法定代表人李吉录,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瑞蓉,该局地籍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许正明,青海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守元,男,汉族,生于1935年12月21日,青海省人。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水镇店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海东市乐都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李守元土地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水镇店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水镇店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水镇店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马学元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庆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