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林两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两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刑初3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两鹏,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两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泽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两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林两鹏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小轿车沿潮州市潮安区新安大道自南往北方向行驶。当林两鹏驾车行驶至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国会KTV”前面路段时,适逢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的被害人冯某1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并在道路上停留。林两鹏因对前方道路路面动态注意不够,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而冯某1没有实行右侧通行,致二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1受伤和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事故。因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赴现场调查,后分别提取了林两鹏、冯某1的血样送检。案发后,林两鹏已就赔偿问题与冯某1达成协议,赔偿了冯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6000元,获得冯某1的谅解。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两鹏的血液检出乙醇(Ethanol)成份,含量为149.95mg/100ml;冯某1的血液未检出乙醇(Ethanol)成份。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1的右眶部、右小腿皮下出血;左肘背、右前臂、右掌背、左膝部、左小腿、左某背、右大腿、右膝部、右小腿、右外踝擦伤;右大腿、右小腿划伤,右膝部、右小腿、左小腿共10处创口,累计长度10.2cm;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其中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1与林两鹏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林两鹏于2017年7月9日接公安机关的传唤后,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两鹏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1、郑某1、宁某1的证言,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拍照,扣押车辆的拍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技术性能检测鉴定表,被告人林两鹏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林两鹏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的破案证实,协议书、收据、谅解书以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两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两鹏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两鹏犯罪以后,在未被公安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系自动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被告人林两鹏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林两鹏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冯某1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冯某1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林两鹏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林两鹏没有犯罪前科,其在归案后有悔罪表现,目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人具备监管条件,本案矛盾已得到化解,对被告人林两鹏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两鹏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林两鹏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查,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两鹏判处的刑期恰当,但根据上述评判,对被告人林两鹏可予以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两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英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