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马泽良与尹玉华劳务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泽良,尹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马泽良,男,1974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瞿靖镇。被执行人:尹玉华,男,1973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大坝镇。本院在执行马泽良与尹玉华(2016)宁0381民初2078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泽良要求尹玉华支付劳动报酬99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费50元,共计9995元,经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