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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汉论与广州市快灵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汉论,广州市快灵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785号申请执行人谢汉论,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广州市快灵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云苑直街29号102室后座。法定代表人:杨雅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汉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快灵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3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快灵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谢汉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389.21元及支付谢汉论经济补偿金2592.30元。谢汉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981.51元、执行费2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快灵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7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家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