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刘某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88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刘某龙,,住址广东省遂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龙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一个月拘役同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刘某龙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刘某龙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 决 一、被告人刘某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刘某龙在缓刑考验期(三个月)内在公共场合饮酒。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