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恢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松玉与被执行人邹玉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玉,邹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716号申请执行人刘松玉。被执行人邹玉洪。申请执行人刘松玉与被执行人邹玉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依照(2012)西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邹玉洪欠刘松玉借款130万元,于2012年7月15日前偿还原告30万元,余款100万元于2012年8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邹玉洪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邹玉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是恢复执行,在此前(2012)西执字第806号执行案件中,本院已查封邹玉洪名下车牌号码为辽B22E**的奥迪车一辆。本案恢复执行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查封车辆归刘松玉所有,邹玉洪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抵偿欠款3万元;另将位于沈阳浑南新区融城7英里项目项下35-19号3单元1层1号房屋抵债给刘松玉,并于2017年8月份协助刘松玉办理房屋备案手续。现车辆已过户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