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2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向磊与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向磊,男,汉族,1991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安钢,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向磊与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向磊欠款13.044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0.18566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四查”在本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磊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磊同意延期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达列力汗·哈依沙拜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萨 玛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