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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姜立霞于张迎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霞,张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民初733号原告:姜立霞,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张迎华,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海林市林业中学教师,住黑龙江省海��市原告姜立霞与被告张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迎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立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被告因购买彩票向原告借款11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约定借款期限为5日。借款后被告未还款。被告张迎华未答辩。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认定情况如下:对原告提供的11000元借据,被告未出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本���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5月16日被告购买彩票向原告借款11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约定借款期限为5日,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双方协议约定将借款11000元交付被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借款后被告应按约定按时偿还借款。但被告经原告催要后至今未偿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姜立霞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迎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其放弃抗辩权。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姜立霞借款本金11000元;如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张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