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鲍卫国与左权县桐峪镇武家峧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卫国,左权县桐峪镇武家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250号之一申请人鲍卫国,男,1952年2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被执行人左权县桐峪镇武家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左权县桐峪镇武家峧村。法定代表人牛得钦,男,武家峧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鲍卫国与左权县桐峪镇武家峧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18120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权县桐峪镇武家峧村村民委员会在��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峪支行的账号执行款18120元,执行费171.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新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国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