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石志萍与阚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萍,阚文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58号原告:石志萍,女,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县人,村民,住重庆市合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系西昌市经济试验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阚文武,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石志萍与被告阚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石志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志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志萍撤诉。案件受理费4833.00元,减半收取计2416.00元,由原告石志萍负担。审判长 马 英审判员 牛 丹审判员 田阿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瑶 来源:百度“”